房地产购买合约中,使卖方获得损害赔偿的预定赔偿条款,必须反映出买方违约时对于卖方实际损失的合理估计,才会视为有效。
虽然预定赔偿金条款的「合理性」取决于许多因素,但是法律的基本目标是卖方不得以预定赔偿金条款对买方采取不公平的「惩罚」,或获得超出实际财务损失的大笔利润。
如果出售的房地产包括四个以内的住宅单位,而且买主在签订购买合约时,属意其中一间做为主要住所,则有更具体的额外规定。在此类交易中,该条款若指定买主 全部或部分的订金做为预定赔偿金时,依据条款实际付出的金额不得超过地产售价的3%,才属合理。对这种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的一方(通常是买方),必须证明该笔金额不合理。反之,如果实际付出的金额超过售价的3%,则推定预定赔偿金条款不合理,因此寻求损害赔偿的一方(通常是卖方)可能要证明该笔金额确实合理。
住宅房地产购买合约的当事人未与律师讨论之前,不应该对预定赔偿金超过3%的条款表示同意。因此,许多预先印制的房地产购买合约(包括CAR 出版的合约在内)在预定赔偿金条款中,都会自动将预定赔偿金限定为住宅房地产售价的3%,以免买卖双方不慎同意一笔超额的预定赔偿金4。受加州土地再分法规管的再分利益出售,法律明确限定再分者可向违约买方追讨的预定赔偿金,为买方已支付的买地订金。